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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超,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司马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2010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超(李某之父,亦系其法定代理人),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李超之母,李某之祖母),1954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辉,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司马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司马台村。法定代表人:王得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振合,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某、李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司马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司马台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李超申请再审称,李某、李超系司马台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相应待遇,其要求撤销司马台村委会的决定,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司马台村委会提交意见称,2010年7月,其出具《村集体树木和附属物等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时,李某未出生,李超户籍未在册,2012年5月,在李超、李某承诺空挂户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下,同意其空挂户。2012年7月整村拆除重建回迁和补偿已完成。故请求驳回李某、李超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李超要求撤销司马台村委会不给其发放补偿款待遇的决定。而发放补偿款范围涉及村民待遇问题,应属司马台村委会村民自治范畴。二审法院认为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李某、李超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超、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