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王昌清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1046号王昌清:你与张世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世清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王昌清向申请执行人张世清支付案款35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