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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毅君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毅君,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毅君,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585号。法定代表人周韶华,镇长。上诉人赵毅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6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赵毅君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三林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项目,归泾村获得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后的使用记录”。2017年1月25日,三林镇政府作出编号:2017012518《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答复赵毅君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该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并送达赵毅君。赵毅君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被诉告知违法。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公开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三林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赵毅君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赵毅君当庭进一步明确其申请归泾村收到补偿款后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费用使用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应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包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在内的村务档案。因此,三林镇政府答复赵毅君申请事项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并无不当。该府在收到赵毅君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并送达,程序合法。故赵毅君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赵毅君的诉讼请求。赵毅君不服,以归泾村不等同于归泾村村委会、三林镇政府保存有涉案政府信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本案中,上诉人赵毅君向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申请公开“三林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项目,归泾村获得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后的使用记录”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经审查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该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毅君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瑶华审判员  陈根强审判员  侯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妍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