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胡艳茹与余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茹,余昌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798号原告:胡艳茹,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昌兵,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胡艳茹诉被告余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胡艳茹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艳茹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龙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