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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胡艳茹与余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茹,余昌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798号原告:胡艳茹,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昌兵,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胡艳茹诉被告余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胡艳茹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艳茹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龙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