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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桂小足、汪王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小足,汪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小足,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邦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汪王保,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桂小足与被执行人汪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汪王保应支付借款150000元本金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汪王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王保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王保已经支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桂小足申请不将被执行人汪王保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