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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国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235号原告:国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国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国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某负担。审判员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广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