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童怀安与刘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怀安,刘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184号原告:童怀安,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林,男,53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怀安与被告刘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人信息不详,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原告童怀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童怀安负担。审判员  谢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