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当峡与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当峡,杨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申当峡,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杨国珍,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当峡与被告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22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