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金库与代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库,代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库,男,1963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代忠德,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金库与被执行人代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执行被执行人代忠德每月工资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4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