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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785号原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午汲镇北白石村东。法定代表人:田海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行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兵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煤城路。法定代表人:苗习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2元,减半收取7746元,由原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