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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与焦广伟、姜文光、顾世伟、顾法运、哈长丽、李春红、陆凤芝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焦广伟,姜文光,顾世伟,顾法运,哈长丽,焦广英,李春红,陆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墨尔根大街40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焦广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306252137,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白云村。被执行人姜文光,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808142216,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顾世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111112214,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顾法运,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404142214,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哈长丽,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8005182221,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焦广英,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203302146,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李春红,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304112122,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陆凤芝,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603062247,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执行焦广伟、姜文光、顾世伟、顾法运、哈长丽、李春红、陆凤芝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分期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