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红与刘洪峰、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刘洪峰,王成,赵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837号原告:李红,女,住巴彦县。被告:刘洪峰,住巴彦县。被告:王成,住巴彦县。被告:赵艳华,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刘洪峰、王成、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撤诉请求,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收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长 王彦双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耿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帅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