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义跃、刘双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义跃,刘双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034号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新客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义跃,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刘双查,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义跃、刘双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称二被告系赫章县城关镇后河村人,但经查,无二被告下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退还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成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