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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威勇、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勇,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威勇,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请执行人:李平,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田心镇。被执行人:李华,女,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张威勇申请执行李平、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还有32375元未履行,李平、李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刚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