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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芝与解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芝,解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891号原告:林芝,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解建国,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芝为与被告解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解建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被告解建国向原告林芝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解建国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芝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9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解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