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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以强与交城县行能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强,交城县行能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以强,市民。被执行人:交城县行能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林兴苑售楼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MAOGT3TTXU。法定代表人:宋鹏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以强申请执行交城县行能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交城县行能远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69.1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