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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3日,系兰州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永登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2日,系永登县城关镇人,现住永登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甲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1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甲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归还投资款100000元、利息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5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荣审 判 员  金永生代理审判员  龙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