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艳红,马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慎革,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艳红,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马庆瑞,男,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艳红、马庆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艳红、马庆瑞履行给付义务。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1118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中平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马维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