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四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鲁与朱昌和、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长河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鲁,朱昌和,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长河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418号原告:王鲁,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恩,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昌和,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董事长。被告:德州长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辛光明,总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鲁与被告朱昌和、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长河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鲁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鲁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20元,减半收取计58360元,申请费5000元,由王鲁承担。审 判 长  陈士连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