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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执2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方红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方红伟,詹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2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小贷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前进大道南4号。负责人施萍,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谓,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银鑫小贷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职员,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方红伟,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詹慧玲,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92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1日以(2016)鄂0922执2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所有、用作借款抵押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泉水路北1号楼1层102号连接商铺、2号楼1层101号商铺。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在大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变卖。2017年10月2日,买受人大悟县天之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9186C6N)以3660854元(变卖保留价)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己将买受成交价款3660854元交至法院帐户。本案应承担担保物权申请费30800元、执行费324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26000元;截止2017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欠本金3000000元、利息1234000元。扣除担保物权申请费及执行费后,还余执行标的款3597654元,申请执行人银鑫小贷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已领取,并自愿放弃追偿剩余利息636346元及垫付评估费26000元等相关费用的权利,申请执行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92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源附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