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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余洪钢、关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洪钢,关海东,谭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余洪钢,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关海东,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靖安县人,住成都市。被执行人:谭春华,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靖安县人,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余洪钢申请执行关海东、谭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关海东、谭春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洪钢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还款限期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3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及执行费6040元。因被执行人关海东、谭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洪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关海东、谭春华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金额人民币41539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江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