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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永发拖欠货款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30号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丁永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勉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永发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丁永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欠款7689.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0元。逾期,丁永发未履行。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6366元全额兑付于申请人,剩余执行款及债务利息未履行。案件终结后,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丁永发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丁永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人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1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丁永发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10000元,申请人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勉县新型砖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永发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