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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海乐星练歌房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海乐星练歌房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鸿恺,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海乐星练歌房,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经营者:罗春光,系该单位投资人。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海乐星练歌房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03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