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咸丰县益珲商贸有限公司与武玉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益珲商贸有限公司,武玉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618号原告:咸丰县益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上段。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玉龙,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原告咸丰县益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玉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咸丰县益珲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咸丰县益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沙正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