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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2612号起诉人:广州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怡新区东豪路119号铺之一。法定代表人:朱浩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肯真,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富,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中山市嘉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州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拖欠的佣金40000元及违约金17440元(违约金以40000元为本金,每日按未支付部分费用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自2017年2月24日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汇凯嘉园项目代销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委托起诉人代理销售中山市汇凯嘉园一期商铺、二期住宅可售单位,如起诉人推介成交单位,被起诉人统一按买套40000元支付佣金。起诉人成功推介成交两套房屋,被起诉人仅支付佣金40000元,少支付佣金40000元。为维护起诉人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汇凯嘉园〉项目代销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提交签约所在地法院诉讼”,该合同显示“签订于:中山”,属于约定不明确,该约定无效。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应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住所地在中山市,不在本院辖区。本案系被起诉人拖欠佣金引起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起诉人的住所地,起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梁建卿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