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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明与孙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孙梦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191号原告:李明。被告:孙梦佳。原告李明诉被告孙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