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明与孙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孙梦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191号原告:李明。被告:孙梦佳。原告李明诉被告孙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