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伟、陈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伟,陈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248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涛,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叶,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伟,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颖,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居住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常伟、陈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慧霞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