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霍城县国家税务局与杨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城县国家税务局,杨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城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霍城县团结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芦建疆,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平,新疆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易,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可克达拉国税局干部,住伊宁市。上诉人霍城县国家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杨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霍城县人民法院重审。霍城县国家税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英奇审 判 员 汤宜娟代理审判员 尹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