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行审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垚、文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垚,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审194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李垚,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文芳,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文芳、李垚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1]0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1]0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文芳、李垚于2010年6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文芳、李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文芳、李垚作出攸计生征字[2011]0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7330元,女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7330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66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660元,合计29320元。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文芳、李垚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1]0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文芳、李垚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1]0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李铁建审 判 员 胡忠德人民陪审员 谢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建平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