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丽金与被执行人范良成、张中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金,范良成,张中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姚丽金,女,1974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范良成,男,1978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张中发,女,1978年生,白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丽金与被执行人范良成、张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丽金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8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范良成、张中发下落不明,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开远市商铺及开远市住宅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的抵押物,上述两套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在委托拍卖中,拍卖所得款项在满足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优先债权后,如有余款再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范良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执行到位执行款595.01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姚丽金;被执行人范良成、张中发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