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付举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霞,付举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付举常,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霞与被执行人付举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明霞提出撤销对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