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廷康诉李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廷康,李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廷康,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韬,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黄廷康因与被上诉人李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廷康以其与被上诉人李韬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廷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廷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黄廷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绍奇审 判 员 翟从海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