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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字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一与北京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北京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字3686号原告:刘一,男,汉族,2000年6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骞,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通广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薛立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刘一诉被告北京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对被告北京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对被告北京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一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