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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桂芳、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芳,邓建军,邓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桂芳,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邓建军,男,生于1979年1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邓大云,男,生于1977年2月4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桂芳与被执行人邓建军、邓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桂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