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淄博市博山鸿达特种电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淄博市博山鸿达特种电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2251K。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鸿达特种电机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夏家庄镇五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7574195B。法定代表人:胡保华,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宁,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淄博鲁中工业泵厂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博山鸿达特种电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于2017年10月24日以暂时无证据提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鲁中工业泵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鲁中工业泵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淄博鲁中工业泵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忠熙审判员 孟庆红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百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