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钱亚伟与杨超、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伟,杨超,XX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729号原告:钱亚伟,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杨超,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XX林,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钱亚伟与被告杨超、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钱亚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亚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亚伟撤回对被告XX林的起诉。审判员 文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