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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钱亚伟与杨超、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伟,杨超,XX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729号原告:钱亚伟,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杨超,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XX林,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钱亚伟与被告杨超、X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钱亚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亚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亚伟撤回对被告XX林的起诉。审判员  文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