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小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闫增明,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高阳镇明珠C区9号楼4单元1002室,身份证号130634198912043719。被申请人李小环,女,1978年4月6日出生,现住蠡县,。申请人闫增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小环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七彩家园2栋2单元2002室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冀06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小环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七彩家园2栋2单元2002室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闫增明申请对李小环的上述房产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闫增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环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七彩家园2栋2单元2002室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雪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