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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小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闫增明,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高阳镇明珠C区9号楼4单元1002室,身份证号130634198912043719。被申请人李小环,女,1978年4月6日出生,现住蠡县,。申请人闫增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小环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七彩家园2栋2单元2002室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冀06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小环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七彩家园2栋2单元2002室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闫增明申请对李小环的上述房产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闫增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环所有的位于高阳县七彩家园2栋2单元2002室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雪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