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封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封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470号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帕克水岸园2栋27-29层。法定代表人:连潘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湖南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湖南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顺,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封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