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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志鹏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鹏,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11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鹏,男。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志鹏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9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5183.22元支及执行费128元缴纳至本院现已将案款退还于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11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