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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杨志坤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志坤,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杨志坤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熊庚云持第0023434号建房证建房,堵住上诉人继承房的大门,还把原来老屋的排水设施破坏了,导致上诉人无法入住继承的房屋,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熊庚云也不是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新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审法院在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答复”描述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明显没有事实证据佐证,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县土管字第0023434号《个人建房许可证》是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向熊庚云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该行为并未对杨志坤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杨志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至于杨志坤所称,熊庚云在建房过程中破坏其继承房屋的排水设施等侵权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与本案所诉行政行为无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