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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焦国庆与赵金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庆,赵金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349号原告:焦国庆,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岭,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国庆与赵金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焦国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焦国庆负担。审判员  魏崇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