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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义矿与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岳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矿,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岳俊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098号原告:刘义矿,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兴,河南省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黄楼镇青年林场黄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068934790E(1-1)。法定代表人:张乙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俊华,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刘义矿诉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岳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义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即时偿还欠原告的劳务报酬4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至9月份,在被告公司打工,经于2015年10月2号结算,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6000元,由被告岳俊华当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追要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查找不到被告岳俊华,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义矿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