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马良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马良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53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62号。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徐宇东,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良利,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马良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