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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法定代表人蒋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9182-8。法定代表人闵连坤,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便于案件的集中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鄂0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