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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国法与唐生智、重庆豪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法,唐生智,重庆豪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417号原告:潘国法,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生智,男,1962年8月4日出生。被告:重庆豪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街2-11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原告潘国法与被告唐生智、重庆豪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国法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国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国法负担。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姿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