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柳工再制造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冯道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资论,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冯道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3月,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从被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工程车辆属于不合格产品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异议人仅是涉案车辆的生产者,与原告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因产品质量问题起诉异议人,应由异议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并非买卖合同项下的当事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能约束上诉人,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以购买上诉人生产、原审被告经销的工程车辆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所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