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晓虎与高玉平、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虎,高玉平,李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807号原告:付晓虎,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上海路与长青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摩匠造型。被告:高玉平,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少华,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原告付晓虎与被告高玉平、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付晓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晓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付晓虎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