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柯亭民、刘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亭民,刘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柯亭民,男,汉族,1949年4月20日出生,住瑞昌市湓城办事处赤乌中路332号3区*栋***室,身份证号:3604221949********。被执行人刘一明,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住九江县港口街镇生机林*组,身份证号:3604211988********。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柯亭民申请刘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一明应支付申请人柯亭民案款105798.67元,承担执行费1486.98元。本院已执行30000元,尚有75798.67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刘一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