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陈国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陈国兵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40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7。经营者:陈国兵。被告:陈国兵,男,住广东省揭西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伟强,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被告陈国兵的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陈国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吴淑娟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