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与被执行人梁青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敏,梁青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晓敏,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邵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青祥,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敬宾小区。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与被执行人梁青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晋08民终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晓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1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青祥在河津市津美丽景假日酒店的股权及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